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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工作中应确立的几项法治原则

2015-08-07 雷震 中国医疗保险
作者
雷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社厅


  (一)法律至上的原则
  
  要始终坚持把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作为开展医疗保险工作的根本依据和评判的核心标准。法律至上原则首先要求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其次是严格执法的问题。有明确依据的,按法律规定办理;没有明确依据的,按有关法律中的原则性规定处理。法律规定没有穷尽或立法后才出现的新生事物,也要按照法律的基本原理比照处理,使医疗保险的各项工作符合法律精神,合乎法理。
  
  (二)公平保障的原则
  
  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首先体现在制度的全面覆盖。这既是社会保险普遍性、强制性、互济性和补偿性的本质属性要求,也是由医疗保险本身具有的福利性、经济性、社会性和公益性所决定。其次是 “公平享有”医疗保险待遇。其实质不在于所有参保人等额等份分配医疗保险基金,而在于参保人一旦患病利用医疗服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公平。
  
  (三)义务法定的原则
  
  由于医疗保险实行的是“大数法则”,多数人参保缴费只有少数人患病享受待遇,更由于公民个人健康对于社会的特殊意义以及医疗服务市场的特殊性,特别是目前医疗消费的无选择性、医疗服务的无限度性,决定了医疗保险的义务法定原则。首先,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参保单位、参保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医药生产企业等各方所应承担的义务都应由法律明确规定。义务人对所承担的法定义务必须全面履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建立以责任分担为核心的筹资机制,这是医疗保险制度最基础、最核心、最关键的机制。医疗保险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合理分担,三方责任依法确立。医疗保险的权利享受者必须履行缴费义务,也必须承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的支付义务。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增强其成本意识,在客观上形成一种对医疗服务提供者道德风险的制约机制。此外,还应明确政府在医疗保险中应承担的职责。
  
  (四)社会治理的原则
  

  医疗保险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具有极强的社会性。社会事务需要社会治理。因此,完善医保治理体系、提高医保治理能力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这是一项错综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以医疗保险的法律规定为支撑,完善制度体系,实现民主决策,推进事务公开,提升服务能力,实行绩效评价,加强运行监控,强化执法效果,实现医保工作的法治化。尤其要引入市场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全方位、多层次推进社会治理,确保医疗保险制度沿着健康良性的轨道顺利发展。

详见
《中国医疗保险》第8期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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